臺南市關廟國民小學 112 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細則
1130326修訂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3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30373552 號 辦理。 (二)臺南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二、宗旨: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之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之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關廟國小
五、給獎對象:應屆畢業生
六、給獎項目:給獎項目共七種,分別為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 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七、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依 112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劃,本校計9 名。
(二)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三)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四)除市長優學獎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計算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外,其餘項目依各項申請標準計算。
(五)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給獎項目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當年度學生申請情況議決給獎項目及名額,每個獎項最多取兩名。
(六)如有涉校安通報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成立者,即喪失申請資格。
八、給獎項目評定標準:
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 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一)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即五育均優者)(依據「臺南 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註:此獎項需由學務 處體衛組認定通過體適能銅牌資格,方能領取。)
(六)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註:需至少具備推薦表函或感謝狀一件為依據,需有相關佐證資料)
(七)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八)其它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 名可得 6 分,第 2 名可得 5 分,第 3 名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第 5 名可得 2 分,第 6 名可得 1 分。
②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
③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
④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⑤團體獎部分依第 1 目至第 3 目折半給分。
2.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依第八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②團體獎部份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3.得獎名次非以第八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表依市府來文附表,其他獎項非競賽類之認證均不予計分;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4.社會或學校志工服務、敬師孝親、助人義行、處於逆境奉獻等具體事蹟且表現傑出者,由導師或相關處室認定之。
九、成績審查方式:
(一)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五年級班級導師、六年級畢業班導師)、各處室主任(教務、學務、總務、輔導)及教務處組長(教學、註冊、資訊) 共 13 位,且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名為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二)市長優學獎由導師依據成績評量辦法計算之畢業總成績為班上最高者;市長勵志獎由導師依評定標準推薦符合資格者。
(三)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五項獎項:
1、資料檢核:
(1)各班人選由級任導師依本實施細則鼓勵申請,填妥畢業生市長獎推薦申請表格(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統一影印成 A4 格式) ,正本交由導師審查即可,影本連同申請表送至註冊設備組。
(2)申請相關文件請於規定時間內送至教務處註冊設備組,逾期不予
受理。
(3)由教務處依據積分表檢核後送交本校市長獎審查委員會審查。
2、審查部份:
(1)所有的推薦申請文件於審查委員會上公開審查
(2)各獎項該領域之畢業總成績依據上傳學籍子系統的成績進行計算和加總。
(3)審查委員會依據給獎項目評定標準及積分成績計算方式等相關規定審核,以總成績分高低排序錄取。
(4)各獎項依市府來文不得重複領取,若有重複得獎者,依其意願並切結領取一獎項,所空出之名額,依該獎項之績分順序遞補之。
十、獎狀、獎牌由市府統一提供,獎品部份由學校自行購買,費用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十一、本細則經市長獎評選委員會會議討論過後,陳請 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 時亦同。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