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關廟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及教育部(92)台訓字第○九二○○七四○六號函辦理訂定。
第二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第三條:教師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第四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第五條: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六條: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行為,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第七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等紀錄等,而歧視待遇。更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八條:教師應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知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九條: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第十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 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十一條: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 列措施:
第十二條:依第十條第九款與第十一條第六款,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以其他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取得家長同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三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四條:學生不得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導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五條:學校為獎懲事項,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由校長任召集人,生教組長為執行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各學年主任、家長會代表二名及高年級班長為委員,共同組成。
第十六條: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公正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七條: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第十八條:學校因重大違規事件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學校得要求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九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或本縣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前項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