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101.02.06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會議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相關費用。 前項校園場地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五 條 一、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申請使用,限於辦理體育活動之用。 二、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之時間分為下列三種。但有特殊情形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時間: (一)日間:八時至十七時。 (二)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三)長期借用者:使用時間由管理機關與借用者約定。
第 六 條 一、違背國家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 三、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 四、活動有損本設施建築與設備及影響公共安全、安寧。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認為不宜使用。
第 七 條 申請人違反前條規定,經撤銷許可者,其所繳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如造成其他損失,申請人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一、租用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如因使用致損壞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由保證金扣除。 二、布幕、電器設備應經管理機關許可始得使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公物等各項設施如需搬移,應經管理機關同意並會同管理人員辦理。 三、校園場地全面禁煙,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管理機關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四、不得攜帶鞭炮等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校園場地。如婚慶喜宴類用途租用,得於租用場館外合適處規劃烹煮區調理食材。 五、未經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六、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七、活動後應負責垃圾分類、打包;喜宴廚餘、垃圾應自行清運。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如逾核准使用時間,應加收費用。
第 十 條
第 十一 條 一、申請人因故無法使用,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 二、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因第八條之事由,管理機關通知申請人改期而無法改期。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第 十二 條 |
附表 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表 一、體育館、禮堂、活動中心:(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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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教室、專科教室、電腦教室、視聽教室及其他學校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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